年底前须缴个人房产税,看看哪几种情况可免交?!
4天前

    近日,上海市税务局喊话了!2016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请于12月31日前缴纳!征收对象为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第2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住房。但“家庭人均建面不超过60平方米”等6种情况可减免。具体征收相关信息在这里,一起来看看吧!

 

    征收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本不高,税率为0.4%或0.6%,且还要剔除人均60平方米的免征面积,且按照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

 

    假设:一户家庭3口人原先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之后又购入了一套单价2万元200平方米的住宅,那他们有(100+200-60*3)=120平方米超出免征部分的面积需要缴纳房产税。

 

    假设2万元的单价低于当时房价平均价格的2倍,按照0.4%的税率征收,那这户家庭一年需要缴纳120*20000*70%*0.4%=6720元的房产税。

 

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将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税收减免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4、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6、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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