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被稽查的“小事”,您单位有吗?
24天前

明珠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2014至2015年有多次未取得发票列支成本和17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成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国家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发票管理法规使用发票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司未按照发票管理法规使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接受佛山市屹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念公司”)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一张(发票代码244061207990,发票号码05285816,发票金额400,000元),于2013年1月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支。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地税稽五罚[2016]520号),屹念公司系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公司接受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2013年让他人为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处罚5万元罚款。

 

    上述处罚事项所涉发票系由公司某供应商向公司提供,公司与该供应商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IDC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向该供应商购买思科交换机等设备及网络托管等服务。该供应商要求先支付价款才能交付货物,公司则要求收到发票后支付价款,随后公司财务人员多次向该供应商催要发票。该供应商称由于其内部原因,暂时无法开具发票,只能提供其业务往来单位屹念公司的发票来冲抵。为避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故在确认屹念公司有合法工商注册,且经营范围与该供应商基本一致,其开具的发票经地税局网上验证真伪后,公司将该发票作为付给该供应商服务费的依据,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支。公司收取该供应商的上述发票没有做到合同相对方与发票开具方名称一致的要求,违背了发票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公司不存在接受虚开发票逃避纳税的意图。

 

浙江易合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以报销费用形式发放员工绩效奖金93,437.28元,计入“管理费用”账户,未并入员工工资所得代扣代缴个税,上述违法事实依法追缴个人所得税14,629.46元。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314.73元。

 

湖北中天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对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调增我公司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管理费用,调增计提但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377.91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7737.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868.85元。

 

江苏欧密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财务人员将2013年公司对员工发放慰问礼品的发票以“礼品”入账,未计入工资薪金,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645.60元。

 

    2、2014年度因公司账面资本公积增加,财务人员未及时申报印花税4,915.30元。

 

    3、公司在2013年之前为员工建造宿舍,财务人员漏报房产税86,405.07元。

 

    4、2013年9月之前公司购买了一批固定资产,增值税有留抵税额,且不需要交增值税。2013年6月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大调整,财务部都是新进人员,交接工作没做好,新进人员对出口销售业务不熟,导致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出口退税中免、抵部份漏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54,720.86元、教育费附加109,166.08元、地方教育附加72,777.38元。

 

    对公司处以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以及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76,343.43元。

 

北京风之岩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少代扣代缴客户奖金(属于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91,400元,属于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45,700元。

 

浙江宏业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2013年8月向温岭市新河镇塘下张钢材经营户张国平处购入11.49吨45#钢,并由张国平负责运到公司,运费由张国平支付。公司当月到张国平处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向当地国税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159.18元。以上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杭州农兴贸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开具,而公司没有向杭州农兴贸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买过钢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应补缴增值税款6,159.18元,并处罚款6,15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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