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公司所得税特色巡礼——欧洲四国等你来见识
20小时前

     我们专业的财务们对国内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一定非常熟悉,那您知道世界各国在公司所得税方面都有哪些特色吗?今天我们来见识欧洲四国的,一起来吧。欧洲各国大多实行高收入、高税负、高福利政策。其在公司所得税政策上也有一些比较有特点的政策值得我们借鉴学习。今天带来欧洲四国各有千秋的公司所得税政策,供您参考。

NO.1 郁金香之国——荷兰特色的合并申报制度

 

     荷兰是欧洲高收入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征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公司所得税是荷兰的主要税种。

 

     荷兰公司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自2011年1月1日起,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欧元的部分,税率为25%。非公司居民公司来源于荷兰的所得也按照居民公司的税率纳税。

 

     荷兰公司所得税规定比较严格,特别是对金融所得有严格的征收规定。主要特点如下:一是资本管控严格。二是双向的亏损结转。三是合并申报所得。如果一家荷兰居民公司拥有另一家荷兰居民共至少95%的股份,这两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合并申报纳税。根据荷兰法律,只有按照荷兰法律组建的公司才能享受这种待遇。不过,如果适用荷兰案例法的话,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外国法律组建的具有荷兰居民身份的供也可以享受这种待遇。

 

NO.2欧洲的十字路口——比利时独特的附加危机税

 

     比利时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征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的最大特点是包含附加危机税。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2500欧元的,适用33%的基本税率。另外加征公司所得税额的3%危机税作为附加税,实际税率为33.99%。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22500欧元的,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包括3%的危机税)。第一档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5000欧元的部分适用税率24.98%;第二档是25000—90000欧元的部分适用31.93%,第三档是90000—322500欧元的部分适用35.54%。

 

NO.3 音乐之都——奥地利的特定所得税固定税额

 

     奥地利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征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公司所得税是奥地利的重要税种,针对该税种,也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包括净资本利得。非居民公司仅仅就其来源于奥地利的特定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在奥地利需要在公司层面和股东层面进行区分。公司层面对企业所得征收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股东层面,对所得征收预提税,税率为25%。

 

     奥地利对特定的企业适用一种最低的公司所得税固定税额。有限责任公司为每季度437.50欧元,股份公司为每季度875欧元。为了刺激创业,规定对新办企业前四个季度的税额降低到每季度273欧元。最低企业所得税可以无限期结转。在公司层面,不用缴纳额外的地方级所得税。

 

NO.4袖珍王国——卢森堡的资本鼓励政策

 

     卢森堡是欧盟和北约创始成员国之一,也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还是欧元区内最重要的私人银行中心,及全球第二大仅次于美国的投资信托中心。卢森堡也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征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卢森堡的公司所得税制比较有特点,采用超额累进加附加税制度;规定,2011年以后,卢森堡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1.5万欧元的,适用20%的税率,超过1.5万欧元的适用21%的税率。当然,这不是全部,还要在公司所得税税额的基础上征收5%的附加税。另外,卢森堡各城市还征收市级公司所得税,税率依地区不同而不同。这样一来,公司所得税税率还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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