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注册成功后,还有这五件事需要注意!
17天前

我们费尽心力,等了一年多的时间,终于拿到了注册商标,这就完事了?不不不,商标注册成功后,下面这些问题大家一定要注意,否则商标分分钟会被撤销!

 

1、尽快使用商标,别被提“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的这条规定意在禁止那些囤积商标高价倒卖的行为。注册商标就是拿来用的,大量囤积商标长时间不使用是对国家资源的严重浪费。所以,大家在拿到商标后一定要把商标用起来,并且保留完整而详细的使用证据,比如:发票、合同(或协议)、广告物、包装物、商标印制证明材料等。

我们在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后,只有不断使用和宣传商标,才能让商标知名度不断提升,才能让自己的企业名气越来越大!

2、规范使用商标,及时做商标变更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如果注册人名义、地址与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名称地址不符,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商标如果被他人提异议,商标局会按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以向商标注册人邮寄相关材料并提醒其进行答辩,商标注册人会因无法收到而错过答辩,导致商标被撤销。

3、小心商标被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具体法条如下:

《商标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二款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以,我们成功注册商标后,应尽快使用商标,使用时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千万别超范围使用。如果注册商标的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变更申请。

4、商标有效期满前及时续展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了十年的商标一般都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是含金量较高的商标,所以建议大家能在商标有效期满前及时做商标续展。

5、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应追加注册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如果我们想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是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所以,建议大家在首次申请注册商标时,好好考虑一下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选择适合的商品或服务分类进行注册。

希望大家拿到注册商标后也别掉以轻心,一定要在平时的使用中注意上面五个问题,把商标安安稳稳地握在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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