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办法》的总体考虑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等上位法要求,将外商投资新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新要求与本市“放管服”改革新举措相结合制定办法,重点体现以下原则:
一是认真落实上位法的法定要求。对国家明确规定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及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范围、核准审查要求等,认真细化落实。
二是充分体现地方“放管服”改革特色。将近年来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中实施的网上告知性备案、跨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核准材料等创新做法以及“两个免于提交”等营商环境改革成果纳入,并着力强化寓管理于服务。
三是注重提升投资者感受度。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对外商普遍期待的办法完整、要求明确、操作性强等予以积极回应;提供多语种译本,并以易读易懂方式进行解读。
四是预留先行先试衔接空间。对浦东新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等承担国家对外开放先行先试任务的相关区域,预留进一步开放创新空间。
《办法》共六章43条,包括总则、项目核准、项目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特点:
一是清晰界定管理范围,衔接法律法规新要求。按照外商投资新规定,将项目核准和备案范围明确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更加清晰明确。对于核准和备案管理方式和权限等也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大幅简化核准材料,全面实施告知性备案。对于核准项目,取消了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等附件材料,并且明确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能够实现数据互认共享的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供。对于备案项目,明确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将全部备案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即完成备案,项目单位可在线自行打印备案证明。
三是强调落实国民待遇,明确保障投资自主权。对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方式、流程等均保持一致。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明确由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得非法干预其投资自主权。
四是突出高效协同管理,体现高水平政务服务。要求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项目代码,办理手续、归集信息和共享数据,提高跨部门管理协同性。明确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公开办事指南,编制公开常见问题解答,提供多种方式咨询。考虑到《办法》是与外商投资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施行时间定为自2022年3月1日起,为外商预留适应调整期。此外,还提供英文、日文等多语种译本,供外国投资者参考。
近期,还将举办面向外资企业的专题解读会,帮助企业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本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促进项目投资的又一举措。今年1月1日,2021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正式实施,在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又进一步扩大开放;RCEP协定也正式生效,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开放红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明确,今年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继续做好稳外资工作,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等。上海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进一步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牵引效应,把握新的开放机遇,稳存量、促增量、提质量,加大吸引外资力度,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促进外商扩大项目投资方面,除认真落实好《办法》外,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全力推动新开放措施落地见效,加大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商务区等战略功能区开放先行先试力度,认真落实2021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相关开放措施,助力企业用好RCEP协定规则提升效益。
二是进一步发挥市级重大外资项目服务制度作用,市区协同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加快建设,发挥稳链、强链等示范带动效应。
三是积极支持外商扩大鼓励类项目投资,落实好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等优惠政策,促进外商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研究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四是持续优化涉外营商环境,落实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完善扩大开放、利用外资相关制度安排,全力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为外商在沪投资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