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23天前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经常需要缴纳大量的税费,这对于企业的经营来说无疑是增加了不少的成本,但是随着我国持续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带你了解近期创业者可享受的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

 

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2号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

 

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