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醒!2019年1月1日前,赶紧把年终奖发了!
20天前
提醒!今年年底之前建议您公司把2018年的年终奖发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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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提醒企业和会计们,赶紧把今年的年终奖在2018年12月底发放了,未来明年是否还会有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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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同样是24000元的年终奖(不考虑当月工资薪金的情况下),今年10-12月份发放和明年发放缴纳的个税差距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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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今年10-12月份发放
    将年终奖的计税所得除以12个月,得到分月均值后,以这个计算得到的均值去查税率表找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税=24000*3%-0=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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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2019年发放
      个税=24000*20%-1410=3390元

 

结论
相差2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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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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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
      2019年1月1日(含)之后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继续执行国税发【200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需要看政策变化。此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已经进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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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二
      2018年度的年终奖尽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因为若是放在2019年度,就会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会大大太高当期个税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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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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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一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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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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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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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多少税关键看看发放时间

由于新个税法在2019年正式生效,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免征额3500元/月)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的年终奖,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而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在扣除6万元(合5000元/月)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注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12月31日当日)实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一年内仅适用一次条件的,可以采用除以12的政策。除以12只是为了根据商数去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不是的分摊后分别计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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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过渡期内发放年终奖,仍按老政策实行
     

可能不少人要问,难道在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放的年终奖,也不能按个税新政策(免征额5000元/月)执行吗?

目前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并未废除,如果年终奖在12月31日前就发放,所得税计算办法还得按照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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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离职能拿到年终奖吗?
每年都有不少职工因提前离职而未能得到年终奖,由此引发的官司也屡见不鲜。事实上,由于法律并未对年终奖作具体规定,因此员工离职后能不能拿到年终奖以及能拿多少,有赖于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制度规定。

 

根据《劳动法》,年终奖本身属于工资范畴,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从以往多起劳动纠纷来看,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划重点:关注过渡期政策

 

2019年1月1日(包括1月1日当日)之后实际发放2018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长期以来形成的“实际取得”的原则,理应归属2019年度。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到目前为止没有出台过渡期政策。请小伙伴们继续关注过渡期政策,无论是否出台过渡期政策,都应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为准,不可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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