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24000*3%-0=720元
由于新个税法在2019年正式生效,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免征额3500元/月)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的年终奖,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而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在扣除6万元(合5000元/月)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注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12月31日当日)实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一年内仅适用一次条件的,可以采用除以12的政策。除以12只是为了根据商数去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不是的分摊后分别计算的意思。
可能不少人要问,难道在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放的年终奖,也不能按个税新政策(免征额5000元/月)执行吗?
目前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并未废除,如果年终奖在12月31日前就发放,所得税计算办法还得按照老政策执行。
根据《劳动法》,年终奖本身属于工资范畴,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从以往多起劳动纠纷来看,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2019年1月1日(包括1月1日当日)之后实际发放2018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长期以来形成的“实际取得”的原则,理应归属2019年度。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到目前为止没有出台过渡期政策。请小伙伴们继续关注过渡期政策,无论是否出台过渡期政策,都应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为准,不可操之过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