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早在今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提出了在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并转为备案制。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
变革二:不再受3个工作日后方可付款限制
变革三:需银行两名以上人员亲见法人签名
试点地区为江苏省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浙江省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自2018年6月11日起实施试点。
试点地区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身份、开户意愿真实性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再需要央行审批。
8月14日通知
而国务院在今年8月14日早已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通知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开户行政许可试点,2019年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
1、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对现有审批和许可事项要逐一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项目
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对一些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要尽快加以整改。
2、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并工商、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明年上半年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8.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
3、优化企业银行开户服务,2018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开户行政许可试点,2019年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
简单地说,对企业来说,基本存款账户(基本户)是经营所必须的,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此次央行发布大政策,取消开户许可证,给公司开户不用再等几个月的时间了,也不用跑腿了,对企业财务来说是一个是重大利好。
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中还提到,2018年12月1日起,增加对于个人银行账户的管控,尤其是“公转私”账户,以及超过限额的账户。
韧启小编要在这里提醒,尤其是那些还在用私人账户发工资的老板们,那些超过限额划款的银行账户,都要小心了。
加强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管理
央行加急文件第二阶段马上开始了!
根据《通知》,第二阶段自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按照第一阶段业务处理办法执行外,增加完善账户管理协议、增加身份验证方式、加强“公转私”管理、健全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加强销户管理等试点内容。
具体到“公转私”管理,《通知》规定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与企业合理约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单笔和每日限额。如果支付款项超出限额的,应当向银行出具付款凭据;无法提供付款凭据,或提供的凭据无法说明付款用途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
在身份验证方面,《通知》要求,企业与银行约定基本存款账户使用的身份验证方式可以为预留签章、数字证书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方式。此外,银行应当与企业核对账务,频率应不低于一年一次,企业应当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5)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6)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7)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