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很多人都在缴存公积金,非沪籍职工离开上海后,为何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这个问题可能是广大外省市户籍职工最最最关心的了,到底是为什么呢?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非沪籍职工离沪并不属于政策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
为何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
一、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三、租房
1、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租赁房房租;
2、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四、父母给儿女购房
1、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2、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五、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5、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6、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7、离休、退休的;
8、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出境定居的;
10、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根据《关于2019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9﹞1号),现将201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公布如下:
类型 | 单位和个人
缴存比例 |
月缴存额
上限 |
月缴存额
下限 |
住房公积金 | 各7% | 3290元 | 338元 |
各6% | 2820元 | 290元 | |
各5% | 2350元 | 242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 | 各5% | 2350元 | 242元 |
各4% | 1880元 | 194元 | |
各3% | 1410元 | 146元 | |
各2% | 940元 | 96元 | |
各1% | 470元 | 48元 |
注意事项:
1、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提前到4月1日开始,7月底结束。4月上旬为基数调整高峰期,请各单位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业务,避免造成系统繁忙、网络堵塞等情况影响办理效率。
2、单位完成基数调整以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成4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
(1)签约住房公积金网上汇补缴的单位可以通过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下载数据并进行网上汇补缴操作。
(2)签约建设银行网银的单位可以通过建设银行网银办理汇缴。
(3)已与建设银行签约委托扣款的单位从4月1日起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月10日或20日进行扣款。
上述单位中如有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未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一起签约委托扣款的,请及时至原签约地的建设银行公积金网点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约以确保扣款成功。
(4)其他单位携带汇缴书、汇缴支票等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完成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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