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保险可以领多少?怎么办理?
11天前

说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接着谈的是{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最后再说说工伤保险吧!

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

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

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可以领多少?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18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960元/月,致残二级工伤人员增加87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81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763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386元/月,致残二级6911元/月,致残三级6484元/月,致残四级6082元/月。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18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81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9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38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50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630元/月。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9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7号)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工伤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差。

 

2、办理流程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办?
TIPS
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的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谁支付?
        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结束用工关系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结清该员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员工与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派遣单位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予员工本人。

 

3、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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