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简并增值税税率的范围有哪些?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从13%调整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请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简并税率后扣除力度是否有变化?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依照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请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在简并税率后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已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调整为11%;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本问答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处理。
5.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请问可作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什么?
答: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但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7.请问简并增值税税率后对出口退税有影响吗?
答:简并增值税税率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3%调整为11%,具体内容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附件2。
8.请问从什么时候开始适用新的出口退税率?
答: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适用新的出口退税率。具体如下: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财税〔2017〕37号文件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财税〔2017〕37号文件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
9.请问从非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从非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注明的金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非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0.请问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继续支持广播电视运营事业发展,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1.请问此次简并税率进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12.请问为什么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加“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税率从13%调整为11%,纳税人2017年7月1日以后销售适用11%的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填入此栏。
13.请问为什么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
答:“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是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14.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计算填列申报表?
答: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15.《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价税合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指得是哪写栏次的合计数?
答:第三列“价税合计”行次填写的是第“2+4b+5+9b+12+13a+13b行”的合计数。
第四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行次填写的是第“2+4b+5+9b+12+13a+13b行”的合计数。
16.我公司本月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为负数的,怎么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网上申报系统设置有监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一行为负的,系统校验不能通过,需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手工申报。
17.我公司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本月没有销项需要填写申报表吗?
答:无论纳税人本月有没有销售收入,均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8.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19.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时,应取得何种发票?
答: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时,应取得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20.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时,应取得何种发票?
答: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时,应取得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21.一般纳税人进口农产品时,凭何种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进口农产品时,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款。
22.历年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43号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34号
(四)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
(五)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4号
(六)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
新政出台后,相应的老政策会作废。
23.哪些企业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4.小型微利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如何界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中,行业代码为06**至4690的全部为工业企业。其余的全部划为其他企业。
25.查账征收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能。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6.小型微利企业企业中资产、人数如何确定?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7.小微企业的所得减半,按20%的税率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28.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
可以享受。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29.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30.小微企业能否放弃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同时还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最优。
31.我企业上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预计今年能够符合,在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小微政策?
可以。
32.小微政策扩围到50万元的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时候?
此项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施行。
3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方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34.物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5.如何界定物流企业?
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
36.如何界定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
享受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其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
37.享受税收优惠的大宗商品有哪些?
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储存的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和原材料。如: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38.哪些用地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
对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
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由于还不具备存储大宗商品的条件,相应占地应按规定征税。
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
39.物流企业如何办理减免税?
为了方便纳税人,减少行政审批,对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实行备案制,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以便于税务部门掌握了解有关情况。
40.此次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和以前的政策有什么区别?
此次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仅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首先要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在此基础上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才适用于该项政策。其他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仍然适用财税〔2015〕119号文件。
41.此次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调整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体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因此,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2.什么样的企业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项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地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43.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审批吗?程序是什么?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不需要审批。
认定程序:企业自主评价→科技部门审核并公示→入库并取得登记编号
企业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44.企业如果在首次取得编号后,以后年度还是否需要继续认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编号跨年度失效。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确认是否继续符合条件。
45.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的口径是什么?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口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执行。此项政策仅对扣除比例调整。
46.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7.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否有期限?
此项政策适用于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8.我公司如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但是形成的无形资产是在2017年之前,能否享受该项政策?
可以享受。在2017年之前形成的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摊销,在2017年至2019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在2017年以前及2019年以后摊销比例为150%。该项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需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
49.企业如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备案享受呢?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并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其他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等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规定执行。
50.核定征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
不能享受。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51.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是否需要设立辅助账?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样式与其他企业一致,具体可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2.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中的负面清单行业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上述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得享受。
53.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如何处理?
撤销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54.税企之间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如果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55.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56.什么是天使投资?
天使投资是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个人或者机构,对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早期的直接投资,属于一种自发而又分散的民间投资方式。
57.此次税收试点区域包括哪些地区?
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58.此次税收试点政策中的股权投资形式有哪些?
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59.什么是初创科技型企业?
符合以下条件为初创科技型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三)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四)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60.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中研发费总额的口径如何确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61.试点政策中的满2年如何计算?
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62.我是一家新疆的企业,现在苏州成立一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并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2年条件,能否享受试点地区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3.我企业主营项目为创业投资,同时也是某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请问我企业能否适用投资抵免政策?
此次试点政策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因此原始发起人不适用于该项政策。
64.适用税收试点政策的哪些企业需要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均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65.我是一家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该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66.此次政策从哪一年度开始执行?
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6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称满2年是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四)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所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69.《通知》中所称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通知》中规定的试点地区。
70.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一)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二)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通知》中规定的试点地区。
71.享受《通知》中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有何出资方式的要求?
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72.《通知》所称投资额如何确定?
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73.合伙创投企业及其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人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一)合伙创投企业及其个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①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②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③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④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其中,2017年度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以其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当年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二)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同合伙创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第2项和第4项。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②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74.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应如何处理?
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75.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76.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应如何处理?
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77.执行时间及试点地区有何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通知》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