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签老板的名,取出公司的钱。出纳说:这是老板授意的,钱也是被老板拿走了。但老板说,这钱是出纳借用了。近日,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据会计凭证等相关证据裁决,支持了出纳的说法。
一、案情回放
65万元哪去了?老板和出纳各有说法
烟花爆竹公司老板阿龙(化名)说,2016年公司在办理结业清算时发现,2010年 1 月至5月间,时任公司出纳阿花(化名)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冒用阿龙的签名从公司提走款项。其中,提取现金45万元,转账20万元,合计65万元。阿龙为此曾多次向阿花追索,但阿花拒不归还,阿龙于是提起民事诉讼。
阿花对阿龙所称的提走现金、转账及冒用签名之事均予以认可。但阿花说,这些均是按照阿龙的指令办的,其所得款项全部交给了阿龙。比如那20万元,是阿龙声称需要向员工发工资,让阿花提出并转交给他。作为公司的出纳,阿花时不时地接到阿龙的电话,要阿花给他送4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现金急用。为了完善相关手续,在征得阿龙同意后,阿花便以阿龙的名义签名取走现金,然后马上给阿龙送过去。
二、法院裁决
老板已作了追认,不应要求出纳还钱
法庭审理该案时,最大争议在于:涉案金额到底是被阿龙还是阿花实际使用了?
烟花爆竹公司聘请的第三方会计公司提供的会计账簿及工商局备案的审计报告显示,其中的“阿龙借款”被记录为“阿龙应收款”。会计方的证言称,如此记录是按照阿花提供的单据记录的,并不能证明钱实际上是被阿龙还是阿花用了。
但该会计报表每月都送给了阿龙并有阿龙的签名。如果记录的“阿龙应收款”不实,实际上是阿花拿走了钱,那么,在长达5年之久的时间内,阿龙不可能对此不知情,知情后不可能不对此提出异议和做出反应。但事实上,阿龙就是没有对此表达任何异议。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因此,法院认为阿花冒用阿龙名义签名立下的借款借据及现金支出凭证,阿龙已对此作了追认,同意阿花以其名义向公司借款并据此制作公司账簿,涉案款项的实际借款人为阿龙。烟花爆竹公司诉求阿花偿还借款及利息应予驳回。
三、律师说法
依法依规,是对财务人员自身的保障
此案暴露出财务人员违规操作给自己带来的风险。
提醒每一位企业的财务人员,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按照企业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特别注意的是小微型企业,如果出现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混同,或者股东占绝对的控制地位的时候,股东可能会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随意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如果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这时财务人员更应该严格审慎股东的决定,履行相应的财务手续,做到“谁支出、谁签名、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