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商务新名义传销骗局的分析
29天前

    某科技公司2012年1月成立后,通过蚁酷网宣传“打造傻瓜式创业平台,帮助百万人在家创业”“打造电子商务新模式”等理念,诱导他人免费加入蚁酷网成为注册会员后,交纳一定费用成为业务代理、金牌代理、公司股东。该网站注册会员只有成为代理才能发展低等级或同等级的代理,并从发展人员交纳的费用中获利。具体模式为:

    用户免费注册—购买60元至120元的产品体验包—交纳1000元的岗前培训费—购买9800元至24000元的客户管理系统—购买公司股票。

 

    该科技公司两年来共发展注册用户11万人,其中2186人获取返利,总案值710余万元。2014年6月,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公司法》的规定,吊销该科技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710余万元、罚款150万元。该科技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该科技公司均败诉,其所谓电子商务新模式也被一、二审法院判决书认定为构成传销行为。本案因涉嫌犯罪,南京市工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争议焦点

 

    该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电子商务新模式还是传销行为,执法人员与科技公司的辩护律师之间展开激烈辩论。

 

    律师认为,科技公司行为不构成传销行为,理由为:加入蚁酷网以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蚁酷网的资格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根据交纳费用不同,可享有对应价值的服务或商品;科技公司的目的是打造社区化电子商务平台,平台有多种赢利模式,目前收取的费用是赢利模式中的一种,且都用于公司发展。

 

    工商部门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举的传销法定特征,构成传销违法行为。

 

分   析

 

    “入门费”的分析。本案中,虽然加入蚁酷网以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蚁酷网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但是成为业务代理、金牌代理以及最终发展为公司股东,需要交纳大量费用;只有成为业务代理、金牌代理,才有资格发展其他的业务代理、金牌代理,才能从发展的其他人员交纳的费用中得到收益(现金返还)。因此,工商部门认定“入门费”是指入“代理门”,而不是入“注册用户门”。

 

    “费用实质”的分析。科技公司称,收取的各类费用都享有对应价值的服务或商品,属于正常的销售。然而,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体验包、岗前培训以及客户管理系统都是为促使注册用户发展为业务代理、金牌代理以及最终发展为股东服务的。除此之外,科技公司在整个运行模式中,并没有让服务或商品给买受人带来其他收益。被发展人员交纳各类费用的目的也仅是取得代理资格,可以进一步去发展其他代理人员并从发展人员交纳的费用中获利。该案形成一种“交纳费用—成为代理—发展其他人员成为代理—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的循环发展模式。科技公司通过不停地发展代理来收取费用,将注册用户的资金归集,并将小部分资金返还给成为代理的注册用户,自身却获取了大部分资金。在上述封闭的循环运作模式中,即使产品体验包、岗前培训、客户管理系统经评估是有价值的,但其只是促使循环加量的工具,是为这个循环模式服务的,最终使公司获取大量资金收益。跳出这个循环模式,科技公司的运行不会给社会创造任何财富,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也毫无价值可言。

 

    “电子商务新模式”的分析。科技公司的最终目的可能是打造社区化电子商务平台,该商务平台的运作也可能是合法的。然而,公司的远期规划再美好也只是规划,目前其为实现远期规划建设资金的原始积累使用了非法手段,构成传销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思 考

 

    该网络传销案件参与人数多,案值金额大,参与人员并不认为科技公司在进行传销行为,主要原因是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包装新,迷惑性强。该传销组织打着在家创业的旗号,大肆鼓吹电子商务的新模式,宣称打造社区化电子商务平台,将传销方法包装成高新技术软件,通过互联网设置了一整套以发展会员为出发点的制度,通过组织人员、发展人员、计酬返利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诱骗会员不断拉人加入从事网络传销活动,极具欺骗性。然而,科技公司的资金来源于成员按照不同等级所交纳的费用,人员收益直接来源于其发展的下线所交纳的费用,整个运作模式本身不产生任何经济效益,不创造任何社会价值,充分体现了该组织的传销本质。

 

    二是门槛低,参与者多。和“1040”“资本运作”等传销模式动辄几千元几万元的入门费不同,该组织入门门槛很低,抓住了部分网民“反正不花多少钱,先试一试”的心理,岂料一步步陷入传销组织精心编织的所谓在家创业致富梦的骗局中。该组织在较短时间内就吸引11万注册用户和2186名代理,以及参与人员心甘情愿交纳的710余万元入门费。

 

    三是手段多,隐蔽性强。该传销组织的最初发起者为一对夫妻,两人曾从事直销活动,对直销模式有较深的理解,也具备一定的伪装能力。该组织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以电子商务新模式为幌子,通过网络发展下线,直到确认交费后再组织相关“培训”,极具隐蔽性。该组织的窝点隐藏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一幢创业大厦内,该公司进出往来人员不少,看上去和普通网络公司没有差别。现场洗脑过程都发生在执法人员休息日,以逃避打击。这种全新的传销手段,使得该组织突破地域限制,且传销金额巨大,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危害性。

 

    本案经过近两年的调查、诉讼,尘埃落定。网络传销作为一种新型传销方式,正成为威胁互联网安全的一颗毒瘤,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笔者借此文分析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抵制和防范传销能力,对网络传销特征必须有清晰的认识,以免不知不觉掉进网络传销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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