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要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要必须按品名开票,并跟企业销售系统品名一致。
加个税号看上去那么简单,背后的真正目的吓死你!也就是说,在税务局系统里面,每个企业有一张身份证号,一查这个号!这家企业收了多少发票!开了多少发票!
产品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全清楚了,简直就是企业的进销存!,还有在哪吃了饭、买了礼品,甚至请客户洗了多少桑拿等等,税务局系统全清楚!, 企业的一举一动!,全部都在税局的掌控之中!
企业最真实的账,就在税局系统里面,还想逃税?没门!!!有些会计砖家就出来说了,这还不简单, 以后不开发票,也不要发票呗
那小编告诉你,金税三期严格管控环境下,不收、不开发票的企业好比鱼离开水,只能和火星上的公司去做生意!,有人说 ,2017年财务人员更难做,风险更大,挣着白菜的钱, 操着白粉的心,老板不肯交税,税局又查得严,既怕丢工作,又怕税局来电话:二个字,纠结!
不慌,多多送你八句话,让你安心当好会计:
一是不要参与买卖发票;
二是不要参与一家企业做多套账;
三是不要恶意做假原始凭证;
四是不要多管老板的闲事;
五是不要顶撞税局的调查;
六是遇到黑心老板,快撤;
七是加强专业学习,多考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7年第16号公告原文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