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等这8个热点问题,一文为你解答!
7小时前

    企业营改增一直是很多很多人关注的内容,因为我们要注意很多内容,这里小编为大家带来八个热点问题,希望能够帮助更多投资者。

    1.企业厂区内篮球场铺设PU胶,材料及施工费约10万,此项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厂区内篮球场铺设PU胶系用于集体福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1)A是广告企业,B公司找A公司在万达建一个舞台让B公司提供车展(为期三天),并且提供一些展牌。A企业(我公司)针对该项业务应该如何开具发票?我们是统一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开具发票吗?还是要分开,按照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展牌未回收)、销售货物(展牌回收)来开具发票呢?

 

    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开具发票,如实申报即可。

 

    (2)这个舞台如果我们公司在会议展览服务结束后没有收回,直接给B公司的话,那这部分需要单独按照销售货物或者是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答:临时搭建的展台不需要单独按照销售货物或者是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广告公司利用自己的立在公路上的广告牌给别人发布广告,这个应该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开具发票吗?还是应该按照广告服务开具发票?

 

    答:应按照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4.境内企业向在瑞典的保赔协会支付保费,保险标的物一直在境内,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境内企业向在瑞典的保赔协会支付保费,保险标的物一直在境内,属于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发生在境内的保险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5. 房地产公司支付给业主因老带新,介绍其他人购买房屋的奖金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答:收取奖金的业主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6. 一家建筑公司,机构注册地在晋安,项目地在晋安,现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因此,贵公司的该项业务也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7. 安置残疾人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中,有规定月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支付工资是指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因此,如果实际支付工资(即实发工资)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注: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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