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分离”改革背景下登记便利化举措再审视
2024-02-19 0:51:29

     国务院部署“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针对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取消一批、改变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的问题。此举无疑是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笔者认为,在“证照分离”改革背景下,有必要对已经实施或将要实施的登记便利化措施进行再审视。在“证照分离”改革背景下,以往的一些改革措施,实施条件可能发生变化,必须不断适应新形势,不断调整和优化,通过再审视,进一步明晰改革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

     重点实施“照后减证”,破解准入不准营的难题,明晰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在商事制度改革之初,关于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始终存在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办理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确认,是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相当于国外的主体资格证明,并不代表经营资格。由此,提出了照面登载信息等方面的改革方案,有些地区也做了大胆尝试,甚至取消了经营范围登记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营业执照重点在“营业”二字,营业执照具有当然的经营资格确认的功能,据此坚决要求保留前置审批,将营业执照办理放在最后,工商机关也被当作市场准入的看门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营业执照兼具主体资格确认和部分经营资格确认的功能,对没有后置许可要求的经营项目,领到营业执照即可经营。

 

     此次“证照分离”改革,即采用第三种观点,摈弃了学术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的争论,营业执照既体现了企业的主体资格,又赋予了企业一般经营资格。而“照后减证”的目标,更凸显了营业执照赋予的经营资格。必须强调的是,商事制度改革相关措施应围绕这个定位实施。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

 

     201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据此开展了丰富的实践,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住改商”的标准,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证照分离”改革重点在于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发放营业执照必须考虑场所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问题,否则难以满足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需要,也无法满足发放后置许可证部门的需要。笔者认为,可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场所没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仍坚持目前实施的住所登记便利化措施;对经营场所有要求的行业(如餐饮),要么严格住所登记条件,设定负面清单,要么将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实施“一照多址”登记;对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则要求其提供合乎事中事后监管需要的经营场所。不论何种类别,都应加强信息交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对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监管需要又无法改正的市场主体,限期搬离或者强制注(吊)销。

 

经营范围登记或成为必须

 

     有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范围不是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应放宽甚至取消经营范围登记。而“证照分离”后,基于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需要,要想精准推送相关信息,经营范围登记就变得不可或缺,需要着重考虑的是如何登记经营范围的问题。对此有两种思路,一种是以方便管理部门为主,核定经营范围越严谨越细致为好;一种是以方便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相对人)为主,通俗易懂为好。这两种思路的选择,考验的是施政者的智慧。

 

     第一种思路的具体实施方案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严格遵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部门文件—国际会议材料等层级进行规范登记,这种方案简单易行,但营业执照的个性化被淡化;另一种是制作电子字典,只需要申请人勾选,这种方案便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推行,但对于从事新兴行业经营的申请人会有诸多不便。

 

     第二种思路也有两种具体实施方案:一种方案是将具体的经营范围转变为经营项目选择,即保留目前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项甚至中项,必须保留餐饮服务的表述,不再细分为中餐、西餐、点心制作等;另一种方案是兼顾群众的相对共识进行表述,比如,确定民宿业包含住宿、餐饮服务等,简化经营范围登记。

 

身份验证是双刃剑

 

     国家工商总局明确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是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需要,也是在信用体系不完善情况下,对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骗取工商登记行为的一种制约。笔者认为,用“堵”的方式阻止一部分人骗取工商登记行为,倒不如疏通后续监管通道,采用简易撤销的方式宣告骗取的工商登记无效,与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主体设立不成立的相关处理原则相匹配。

 

进一步优化市场退出机制

 

     申请注销登记必须取得清税证明,而税务机关在清税过程中一般会要求企业补缴一定数额税款,这也成为影响企业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一个主要因素。换句话说,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因承受不了补缴税款而不申请注销登记。笔者坚持认为,优化市场退出机制,应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目标,明晰退出市场和主体退出的区别,可以引入“休眠”制度、剔除制度、追诉制度,扩大强制清算的范围,设计简易撤销制度,完善股东除名的操作程序等,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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