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是怎样通过注册公司形成的
29天前

根据案例分析如: A公司是上海一家有自然人与法人共同出资设立成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为上海B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50%,另二个法人股东分占注册资本24%和26%.现A公司因扩大生产和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增加注册资本。A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案是吸收B公司向A公司出资。B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同意向A公司出资。从而这两家公司就形成了在上海注册的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彼此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公司概念的核心是控制人、控制关系,所以定义关联公司的关键是界定控制人、控制关系.

韧启上海注册公司

控制人,指基于股权控制、非股权控制或者综合控制机制而控制某一公司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公司法》第216条,控制人的外延包括得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该条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答硼A吊孜百个牛体并列,证明有两个逻辑关系:实际控制人与其余四个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包含或者交叉关系;五个主体加起来就是”控制人”的全部外延.

 

公司注册时的问题是,将该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加上实际控制人,并不能完全涵盖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控制人”范围.这说明该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中的某个概念在逻辑上存在缺陷.前文肯定了”控股股东”定义的严瑾,那么就只能是”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存在缺陷:不应该排除其”股东身份”.

 

解决《公司法》第216条第3项的逻辑缺陷,可用的技术措施有二:

 

是不改变”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将第216条第2项的”控股股东”的定义改为”控制股东”的定义.

 

是不改变第216条第2项”控股股东”的定义,将第3项”实际控制人”的范围均范围由”虽不是公司的股东”改为”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对应的是少数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也可以成为控制人. 在立法修订上,本书倾向于采用第二种技术措施,并建议将来修订《公司法》时采纳.,,但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本书采用第一种技术措施.所以,在谈及与公司控制相关的问题时, 下文一般使用控制公司(股东)而不使用控股公司(股东)的概念.

 

关联公司属于关联人的范畴,关联人就是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任何自然人、法人人与其他组织(后文分析关联交易的概念时会解析关联人的外延).严格地讲,关联公司还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更像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关联公司也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除了德国、永我国台湾地区设专章集中规范”关系企业”外,大多数国家以单个公司为规范对象,对关联公司进行个别行为规范如对转投资的限制,不设专章对关联公司予以集中规范.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关联公司无论是其数量还是其经济影响力量,都已经发展到一个非常发达的阶段.关联公司在市场效率方面的优势不可替代,但其消极作用也不容忽视:有关联公司就必然有关联交易,有关联交易就几乎必然出现不公平关联交易.在不公平关联交易中受害的是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债权人.所以,保护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是关联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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