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注册的相关规定,公司注册是不设立股东会的,它的股东会职权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为行使。公司董事会要想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但是关于公司的解散、申请破产、合并、分立等程序,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出决定,关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合并、分立等程序,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注册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上特有的概念,也是为适应国情而设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公司.与普涌有限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注册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法律关于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但在治理结构等许多方面有自己特殊的规则.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1993年《公司法》曾严格限定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虽然2005年修正案删除了这一规定,但实际上国有独资公司注册主要存在于国家垄断经营的特殊产品与特殊行业.
3、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与特定性.单一性指投资主体只有一个,特定性指投资者只能是国家,具体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代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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