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来带动经济的增长,因此对外商来华注册公司都一直采取着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公司注册在华具有其他类别的公司注册更有优势,即使我国的很多投资家把目标转移到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上。下面我们探讨外商投资公司注册有哪些不同的注册规定?
一、外商投资公司注册相关法律规定:
1、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组成的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采用有限公司注册的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可以采用非法人组织形式,符合中国法人条件的,应当采用有限公司形式。
2、1995年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又确立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注册。这样,《公司法》规定的两类公司形式都可供外国投资者选择。依此,外商投资公: 可可被定义为: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合作设立或者单独设立的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3、除了资本来源的不同,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与其他公司注册并无实质区别,因而应该适用同一法律。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资本、股东出资、治理结构等诸多方面的规定,都与《公司法》不同,于是就产生了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适用的法律冲突。如何协调解决这一问题,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个焦点问题。
二、对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一个基本共识是:
1、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容与体系进行根本性的调整,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法”一删除其适用公司法的内容,只保留和进一步充实特有规则。如是, 投资企业与公司法的关系将得以明晰:具有法人地位的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统-法;非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将根据其性质分别适用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
2、外商公司法的调整对象的分工也十分清晰:前者只规定外商投资特有的行为规则,主要制投资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公法规则;后者系统规定一体适用于内、外资公司注册的私法、规则、组织法规则。如是,两部立法之间的关系被彻底理顺,法律适用的冲突将会消弭。
3、在这一思路下,《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可以理解力留下了一个制度端口:”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此处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可以理解力将来的统一的”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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