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选择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上)
2024-03-21 0:45:36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人公可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注册上海公司时采用该种出资方式时注意如下事项:

 

一、出资要件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J卩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出资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以下4个要件的要求:

 

(1)确定性

 

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及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但需注意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而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并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第二,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第三,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2)现存性


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

 

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均、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在实践中丿卩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都拥有技术的处分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厅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技术,其权利归职工的单位拥有。有些技术投资项目,投资方没有弄清对方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就盲目签约,结果不但投资收不回来,甚至还必须与技术方一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在与技术人员个人洽谈技术入股时,应当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技术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或未决纠纷,并要求技术方出具专利证书及其他专利资料。

 

(3)可评估性

 

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的资本化程度不高,目前实践当中难以解决的是知识产权评价难度大、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并且在时间上难以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的效力期限要求,评估机构在权威性、专业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可信度方面也存在问题。

 

目前,依据大多是1999年出台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在知识产权出资客体范围、出资的登记程序、评估验资要求、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需要明确的特别事项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此外,相对于其他财产评估,知识产权的评估难度较大。

 

(4)可转让性

 

 

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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