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册-总经理失职,董事会有权直接罢免他吗?
7天前

一、上海公司注册真实案例:

 

李先生是武汉某环保科技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公司股权结构为:葛先生持股41%,李先生持股45%,朱先生持股14%。三人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先生担任董事长,其余二人为公司的董事。

 

2009年7月18日,葛先生和朱先生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葛先生和朱先生表决,一致通过罢免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一职的决议,理由是李先生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私自把公司的资金拿去炒股,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葛先生和朱先生及监事签名同意通过决议,即可生效,李先生未在决议上签名。事后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上述董事会关于罢免罢免他总经理一职的决议。请问,法院会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吗?

 

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如果总经理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情况属实,一般情况下,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商讨情况的严重性,同时针对总经理的认错态度和实际工作能力来决定是否罢免其总经理一职。

 

二、上海公司注册真实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如果事实不成立或严重失实,是否会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如果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那么董事会的决议就合法:

 

(1)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即属于合法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有召集权人召集、通知全部股东,按照”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对所议事项做了会议记录并签名,那么董事会的召开、决议是有效的;

 

(2)会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即内容合法;

 

(3)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的章程对决议内容和范围进行了补充和说明,那么可以据此审查决议内容。

 

三、上海公司注册真实案例启示:

 

本案中,董事会决议在召集和表决时,并没有违背公司的章程,总经理李先生私自动用公司资金炒股情况属实,因此,董事会罢免总经理合情合理。

 

(1)总经理工作失职,董事会可以召开股东大会,选择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总经理的去留,如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那么该决议就是有效的;

 

(2)总经理不是完人,犯错是难免的,董事会在罢免他之前,有必要结合他的能力和以往的表现,做到宽容对待,这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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