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旧公司法:法律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三款中的“出资额”。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予股东名册的股东的姓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变更的相关事项应当到工商部门去办理。
三、新公司法解读:
公司不再需要将股东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只需记载于股东名册,自愿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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