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前:
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为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二、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后:
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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