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痛失“企鹅”商标、“阿里妈妈”商标被撤,撤三威力有多大?
2024-08-03 1:32:01
                                                                                               商标
                                                                                             是个啥?
商标是企业灵魂的代表,注册后受到法律保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商标保护,许多知名企业更是拥有成千上万的注册商标。

不过,商标注册成功后

 

就万事大吉了吗

 

其实不然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明白了吗?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会被撤销

 

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有多严重

 

我们来一起

 

看看真实案例

 

↓↓↓

 

腾讯痛失“企鹅”商标

第1956795号企鹅图形商标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0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2010年1月6日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转让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用于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会计等业务。 

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后简称“上海仟果”),分别在2015年4月13日和2016年4月5日,对腾讯企鹅商标用于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会计等服务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当时审理决定不予撤销。

 

上海仟果不服,又于2017年01月20日第三次提出复审申请。面对被撤销的困境,腾讯公司强调,“QQ”被腾讯长期使用、广泛应用,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鹅图形商标是“QQ”社交软件对应的形象代表。还向商评委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如下图: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评委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会计等服务上予以撤销。需要说明的是,被撤销的商标仅限于上述范围,其他注册领域腾讯依然享有商标使用权。

 

除了腾讯

 

马云也因商标撤三栽了跟头

 

“阿里妈妈”商标被撤

作为行业学习的标杆,马云在商标布局上一直以来都是非常完善的,目前,阿里巴巴集团注册的商标数量已超过10000个。为了保护“阿里巴巴”,除了对核心商标进行了全类别注册,还注册了“阿里妈妈”、“阿里爷爷”、“阿里奶奶”、“阿里妹妹”等防御商标,360度无死角商标保护策略,有效地避免了不法商家“傍名牌”、抢注商标的行为。不过难免也有百密一疏的时候,比如这枚小小的商标——第6685014号“阿里妈妈”商标。被撤销的“阿里妈妈”商标由阿里巴巴于2008年04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05月14日,在第1类别上被核准注册。 

2015年6月8日,该商标被不知名的个人提起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在阿里集团没有退信的情况下,商标局主动发布送达公告。但是,60天的公告期过去了,15天的复审时效都过去了,阿里方面仍然没有反应。于是“阿里妈妈”商标被撤销的决定生效。

 

关于商标撤三

你需要了解的事情

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便会向商标持有人下发《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持有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将会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面临“撤三”申请,举证责任在商标权利人这边,如果权利人不能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出规定期间的、该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转账凭证、完税凭证、签收单据等有效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其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掉。 

因此,商标注册后一定要注意收集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以防潜在的“撤三”风险。

 

商标小常识

❒   商标是有“寿命”的,为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10年之后,想要继续使用,请在满期前12月内,去相关部门办理续展手续。❒   注册商标是不能私自更改的,如乱改字体,符号,英文等。在使用过程中,商标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应该向商标局提出更变申请。 

❒   商标是可以转让的,只要签订相关协议,并且保证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即可。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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