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有新变化啦!在2处以上拿工资,到底需要申报几次个税?
19天前
A女士同时在2个单位拿工资。一直以来,除了社保关系所在的单位代扣代缴个税以外,A女士本人还要跑到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申报个税,很是麻烦。 

而这次个税修正草案中提到: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属于自行申报的范围。对于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再属于按月自行申报的情形,而是由各任职受雇单位,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也就意味着,不用再每月跑税务大厅了!

 

政策依据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规定:“(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政策依据2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即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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