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审查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B:会计凭证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备、准确;
C:报销是否符合公司内控制度和流程规定。报销程序是否合理,签字是否完备、审批权限是否适当;
D:审查票据要素(时间、地点、金额、票据号)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E:各项支出是否有预算,有预算的是否符合预算规定。超预算的是否有处理方案;
F: 摘要填制是否便于日后查账和查询,数据是否便于日后提取和加工;
G: 特殊事项是否按照制度,或者相关领导批准;
H:风险防范意识,填制凭证时一定要有税务风险、法律风险意识;
I: 费用报销时就要有预算控制的意识。招待费、广告费等还要时刻关注是否超所得税扣除限额;
J: 其他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管理会计的要求。
没有发票当然可以入账,至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实务中不少人把会计和税法搞混淆了。甚至出现见票做账,无票不入账,没有发票不会做账的状况。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会计人员不必把合法有效凭证等同于发票,同时当遇到税局人员只认可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时,需要据理力争。
那么还有一些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如下:
A:工资薪金,奖金;
B: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C:职工福利费;
D: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
E:鉄路部门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F:资产减值损失;
G:违约金支出;
H:罚款支出;
I:定资产计提折旧 ;
J:准备金(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
K: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涉及的劳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企业凭借境外企业开具的账单、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可税前扣除。);
L:其他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发票的情形。
3.2 解决了收据入账的问题,那么收据可以入账,但是能否税前扣除?很多人想当然的说“以票控税”肯定不让扣除。如果企业会计做账都是“以票控税”这种顽固的思维的话,可能帐真的没法做。下面看看日常哪些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吧。(见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A:由政府各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B:由各事业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C:捐赠收据;
D:工会经费收据;
F:军队收据;
G:其他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据。
现将日常可能存在的白条可以税前扣除简单罗列如下。以下最终能否税前扣除,必须经过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辅助证明发生的费用属于税法认可的合理,真实的合法有效凭证。比如发生的经济事项的支出,是否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比如支付的经济活动的赔偿款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部分,是否有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
A:独生子女补助、高温补贴,取暖费补贴;
B:离职补贴;
C:赔偿;
D: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
E: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F: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G:丧葬费;
H: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构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