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1716名当事人被限制担任企业高管
2天前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披露,今年一季度,税务总局新公布税收违法案件795件。其中偷税案件245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502件,虚开普通发票案件15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4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3件,其他类型案件16件。

    税务总局稽查局巡视员李国成介绍,2016年以来,税务总局在已有对税收违法行为实施“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确定了以扩大惩戒范围和内容、增加联合惩戒参与单位为主要内容的“双扩围”工作思路,使联合惩戒措施由18项增加到28项,联合惩戒的部门由21个增加到34个,实现了联合惩戒的“双扩围”和提档升级。

 

    据了解,按照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一旦登上“黑名单”,将多方面受限。比如出国出境、就任职务、申请政府用地、政府采购等。一季度,公安部门已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928人次,实际阻止出境64人次;1716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1954户“黑名单”当事人被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际申请未获批准企业共6家;另外有2062户“黑名单”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受限,其中52户企业3年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不仅如此,“黑名单”上当事人的有关经济行为也会受到严重影响。2126户“黑名单”当事人融资授信被限,其中宁波6家银行削减23户“黑名单”当事人授信额度约8000万元;1719户“黑名单”当事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限制;1668户“黑名单”当事人被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此外,1749户“黑名单”当事人被质检部门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1907户“黑名单”当事人被海关部门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1594户“黑名单”当事人受到保险监管部门限制;1843户“黑名单”当事人被交通运输部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2107户“黑名单”当事人被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1708户“黑名单”当事人被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受限。此外,还有其他联合惩戒措施得到落实。如,有的被取消评选优秀资格,有的被禁止乘坐飞机头等舱、高铁商务舱等高消费。

 

    随着联合惩戒范围和力度持续加大,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意识到涉税失信的严重性,在被“黑名单”曝光后知错立改。截至2017年3月,共有799户企业在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欠款后,得以从“黑名单”公告栏中撤出。

 

    据悉,目前全国主管税务机关共对符合评价条件的882万户纳税人进行了纳税信用评价,评出A级纳税人70.9万户,占8.04%。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6年,我国A级纳税人数量分别为65.3万户、70.2万户和70.9万户,占比分别为7.65%、7.9%和8.04%,呈逐年递增态势。“这表明通过实施联合激励惩戒措施,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自律意识不断增强。”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张维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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