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21天前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进一步落实。5月初,作为减税降费三大利好消息之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新政(《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受到大家的关注。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明确。

 

政策要点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四、评价指标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三)符合(一)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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