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注册与股份公司注册有什么不同
2024-07-21 1:10:32

如今公司注册已不是有限公司注册这种单一的封闭式公司注册的形式出现,像以股份公司注册这种模式出现的越来越流行,它更有利于公司的融资,从而弥补了我国公司注册方面的一部分空白。

 

我国的规定与实践我国公司法典的结构上有自己的特色一、”有限公司注册晋于前。且股份公司注册参照适用有限公司注册的规定”。关于有限公司注册和股份公司注册的规范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区分规范:

 

从《公司法》的立法结构看,有限公司注册规范与股份公司注册规范被有意地明显区分,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专用于有限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规定专用于股份公司。但由于第四章存在大量引致第二章规定的条款,实际上第二章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股份公司。

 

二、通用规范:

我国有限公司注册与股份公司注册法的不同之处

两类公司共同适用的通用规范,在《公司法》上表现为四个方面。

 

1、被明确规定通用于两类公司的法律规范。

 

如《公司法》第一章、第六章到第十章以及及第十二章的绝大多数条款。

 

2、引致规范。

 

如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和组织机构”有多个引致第二章规定的条款。

 

3、显性的重复性规范。

 

第四章有多个条款,屡不是引致条款,但与第二章的某些条款的内容实质性雷同,甚至文字表述也完全一样。大量重复性规范的出现,是一种立法技术不成熟的表现,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

 

4、隐性的重复性规范。

 

也即这么一种现象,虽然法律文本上关于有限公司注册或者股份公司注册的规定没有出现重复性,但在立法解释上应该作出肯定解释。

 

一方面,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 被置于后的股份公司对于前置的有限公司的条款的引致与重复都可能是不完全的,需要立法解释予以漏洞补充。比如,第三章的第75条规定,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后半段是否适用于股份公司,尚需讨论,但前半段适用于股份公司与否?在立法解释上应作当然的肯定解释,即使关于股份公司的后面章节没有如此规定。

 

另一方面,从《公司法》的规定看,两类公司的规定之间的参照适用是单向的,也即被置于后的股份公司引致、重复前置的有限公司的规定,但反过来有限公司没有引致、重复关于股份公司的规定。问题是,有限公司是否也需要引致、重复股份公司的规定?如有,这类规范可称为反向的隐性重复性规范。比如,第四章第114条规定, 股份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有限公司?法无明文,但依第49条有限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规定看,应作肯定解释。

 

本文通过考察我国有限公司注册与股份公司注册法律法律的不同,他们的主要区别是在资金、管理、经营上的封闭性以开放性这两的大的方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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