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逾期出资的责任
【条款分类】强制性条款
【制作要点】《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股东逾期出资责任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了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条款范例】《公司法》第十六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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